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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数据处理者在规范中持续发展的思考

23-02-04 09:36 来源:人民网 编辑:王烁

  1月16日,滴滴出行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恢复“滴滴出行”的新用户注册。1月18日之后,各类手机应用商店相继上架“滴滴出行”,继2022年7月国家网信办对滴滴的80.26亿元罚款后,滴滴出行的网络安全审查终迎实质进展。“滴滴事件”为数据处理者在处理、利用数据时敲响了警钟。而滴滴出行的重新上架,“靴子落地”也在一定程度上鼓舞各类数据处理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下进一步发展。

  近期,国家频频发出信号,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1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指出:明确处理者义务或主体参与权利,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利益。

  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现阶段以数据处理者为保护主体,并提出构建登记程序,通过登记方式赋予数据处理者一定的权利。一方面将有利于强化对他人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数据行为的规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励市场相关主体投入更多的资源发掘数据的价值和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的方面指出,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

  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激活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正式成为生产要素的时间还不到3年的时间,“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时间也相对较短。2021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附则界定数据处理者的含义——数据处理者是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和组织。其中,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社交、交易、支付、视听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活动是指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

  数据处理者是进行数据处理的主体,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所在。

  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是处理海量数据规模的客观要求。我国数据规模庞大,据相关机构测算,预计到2025年,我国产生的数据总量将达到48.6ZB(泽字节,代表的是十万亿亿字节),占全球的27.8%。一方面,大量的数据可能是杂乱的、难以理解的,这就需要进行数据处理;另一方面,由于数据的“异质性”,相同数据对不同使用者和不同应用场景的价值不同,一个领域高价值的数据对另一领域的企业来说可能一文不值。这就需要数据处理者对数据进行处理,才能更好利用数据。

  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调动数据处理者的积极性,促进数据进一步利用。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有赖于依靠数据处理者对数据进行处理。从国家层面、法律层面上保障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振相关企业和企业家信心,调动数据处理者的积极性,激发投资热情,提高企业的经济预期,进一步促进数据的充分利用。同时,也有效避免数据市场萎靡、减少数据黑市泛滥的情况。

  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助力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相关投入,有利于数据的流动和交易,促进繁荣数据市场,壮大数字产业,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数据处理者仍是“新事物”

  当前,数据处理者这一概念仍有模糊之处、实际操作仍不明确,实践落地不充分,相关研究仍然较少。

  其一,《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侧重于对数据处理者的监管方面,从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的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数据处理者进行身份界定,而对于如何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较少提及。

  其二,“数据二十条”提出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方向,但在具体操作和实践上仍然存在落地难的问题,学术研究对数据处理者的界定也缺乏广泛的共识,数据处理者的公平分配方式也尚需探索,如何保护、保护与监督的界限等仍面临现实的实践难题。

  其三,关于数据处理者的认知和研究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数据大数据显示,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的一年间,关于“数据要素”的总信息量超过96.4万条,而关于“数据处理者”的总信息量仅有7万余条。在一年间,关于“数据处理者”的关注量总体较低,仅在相关政策出台时有一定的高涨。

  2022年2月—2023年2月间“数据处理者”的信息量变化

  数据来源:人民众云

  “法律+经济”共同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

  “数据二十条”指出,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数据二十条”从法律和经济两方面指出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的合理路径。

  从法律层面,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支持建设统一的的技术和数据市场,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在司法解释上保护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经济层面,主要以经济上的约定形式来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如以合同的形式加以保护。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通过合同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造成经济纠纷,促进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对数据处理者的义务进行依法规范。

  制定数据处理者标准规范保证监管不缺位

  保障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也意味着数据处理者需要依法依规履行义务,保障数据安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前,部分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如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出现如数据滥用等违规处理数据的现象。

  如2022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一些平台存在“大数据杀熟”“数据泄露”等问题,也表明在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利用的同时,需要对数据处理的标准和规范不缺失、监管不缺位。

  首先,数据处理者在处理数据时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其采集、加工、产生、利用的全过程须合法。部分数据处理者,如平台具有公共属性,并非“私人领地”,在进行数据处理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运作。

  其次,建立数据处理者的标准规范,建立“负面清单”,一方面设立数据处理者在利用数据的边界,促进整体数据的利用;另一方面确立对数据处理者“违规操作”的界定。

  再次,培育“数据经纪人”等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明确权责明晰的第三方机构标准,有助于其他数据处理者明确数据处理活动的方向,如建立有央国企背景的第三方机构等。

  相关机构也在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确立数据处理者标准规范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人民数据推出面向新型数据城市建设的新一代大数据基础设施:“人民数据确权流通平台”。

  人民数据于2019年推出我国首个数据确权平台“人民数据资产服务平台”;2021年,基于“基于数据确权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系统”入选“工信部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将区块链基础设施“人民链”引入数据要素确权系统;2022年,人民数据的新一代综合云管平台“人民云”上线,“人民数据确权流通平台”再次升级,依托“人民链”与“人民云”的底层技术支撑,平台拥有了多节点部署、跨平台服务的能力。

  截至2023年1月,人民数据确权流通平台已在全国建立骨干节点五个,业务节点二十余个,实现与十余个国家部委、省级大数据中台或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平台的打通,累积实现登记存证的数据要素达200多亿条,实现精准确权的数据资产一万余宗,成为数据要素行业头部阵营的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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