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活劳资协商机制,及时化解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纠纷
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事关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因素,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我国经济停摆,破坏了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也使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压力在短时间内陡然增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作为我国雇佣的主体,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在疫情期间,其生存发展受到严峻挑战,广大职工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由此可能对劳动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存在风险隐患
根据2003年的“非典”经历,疫情过后出现劳动争议案件攀升的现象,据统计2003年劳动争议共226391件,增长率达23%,其中案件数激增的主要原因是变更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与2003年“非典”相比,我国生产结构发生变化,第三产业是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为保企业、保就业,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一系列复工复产政策和应急性劳动政策,甚至为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直接与扶持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房租等政策相挂钩,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差异性,加之政策的制定缺乏评估性,对劳动关系埋下了风险隐患;其次,企业为解决用工紧缺问题,催生了新的用工模式——“共享员工”,作为防疫期间的应急措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无相关规定,尚需界定法律性质,明确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关责任,无形中对劳动关系注入了潜在风险。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只有少量劳动争议案件通过网上开庭审理,多数案件处于中止或延期状态,长期以往大量案件积压,疫情过后,可能会出现劳动争议井喷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如何兼顾?如何稳定劳动关系,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
疫情下用活劳资协商解纠纷
2月7日,人社部联合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曾多次提到“协商”二字。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3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分析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法律服务等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
疫情对劳资双方都是“不可抗力”的,所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劳资双方共同面对,并亟需通过沟通协商共谋良策、共克时艰。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为确保疫情期间及后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防止“次生”灾害,建议企业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找出最大公约数,未雨绸缪,根据不同情况用好用活劳资协商机制,积极化解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的潜在风险和实际矛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使员工能以更加饱满热情、更加充足的干劲开展工作、投入生产,通过劳资双方共同努力弥补疫情带来的损失,顺利打赢这场战“疫”。
具体来讲,我们建议:
第一,构建以集体协商为基础,形式并存、灵活多样的劳资协商机制,根据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相机抉择采用不同的柔性、灵活的协商沟通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对个别职工的待遇支付问题、“三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问题,企业要加强与此类职工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愿,并妥善安排。对于全体职工的劳动标准等问题,启用集体协商制度。打好各种协商机制的“组合拳”,提高沟通协商的效率。
第二,积极探索特殊时期推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的新路径,鉴于疫情时期的特殊性,运用现代科技,为协商沟通提供技术支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OA系统、腾讯会议等形式进行,让集体协商成为企业和职工凝心聚力,共渡难关的载体。
第三,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为劳资沟通提供有效的指导与培训。对于已建工会企业可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升协商质效。未建工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坚持分类指导,分企施策的原则,主动精准服务,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问题,指导企业灵活协商,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将劳资矛盾化解在基层。
(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新冠肺炎课题部分成果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唐鑛,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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