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购买“理财”遭客户经理“飞单” 法院判决银行无须担责
舆情概述
9月14日,《中国基金报》报道称,北京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多份判决书显示,投资者陈某桔及陈某梅此前在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办理业务时,经银行指派结识客户经理马某。在随后数年间,马某先后以该支行名义向两位投资者推荐多个“理财产品”。但上述产品均未能收回资金成本,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2019年,马某在投资者反复询问下承认相关产品并非长安支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产品,而是其个人代销的“飞单”。陈某桔及陈某梅随后向北京银保监局举报上述情况,并将该支行告上法庭。监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显示,北京银保监局将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限期改正,敦促其加强员工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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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观点
一是媒体从判决书内容入手,回顾投资者遭客户经理“飞单”始末。《中国基金报》、界面新闻网、中新经纬客户端等媒体以判决书文本为基础,详细还原了两位投资者被客户经理马某违规“飞单”的经历。《中国基金报》注意到,投资者在马某推荐下认购的私募基金或“理财”产品均未在中基协登记备案,其中,涉案产品“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X号”相关保理债权转让合同中,承担回购义务的责任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中新经纬客户端则特别提及两位原告起初均通过长安支行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后期马某通过微信群与客户私下联络,涉案产品均系在支行外购买,由投资者将款项直接打入马某个人账户。
二是媒体援引法律人士观点指出“飞单”类纠纷各主体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消费者举证及损失认定难度较大。界面新闻网引用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观点表示,“飞单”相关法律纠纷涉及银行、银行职员及投资者真实投资去向主体,各主体间法律关系复杂。基于常理,很多书面协议上是有投资者签字的,若投资者事后欲否认协议效力,或主张个人投资决策曾受误导,则举证难度较大。中新经纬客户端援引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观点指出,法院认为两位投资者主张的损失未经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认定,因此当事人或需根据“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民事赔偿。若上述“理财产品”涉嫌违法犯罪,则应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通过刑事追赔程序来追偿。
网民观点方面,各网民在长安支行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方面存在分歧。多数网民,尤其是法律及金融行业从业者认为,投资者被“飞单”系员工个人违规行为所致,与银行无关。微博网民@虾仁芝麻卷·(认证为微博新知博主、法律博主)指出,投资者在诉讼文件中提及的“加入客户经理私人微信群”“在银行外达成交易”等信息均证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长安支行本身无关,因此原告起诉银行必败无疑。另有少部分网民认为,银行需为其员工的违规行为“埋单”。微博用户@我苏观潮 表示,无论是何种原因,兴业银行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应当全额承担投资者损失。
分析师快评
近年来,银行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选择通过持有银行理财产品实现个人财富增长。然而,当前银行理财市场不时有“飞单”事件发生,部分银行职员“内鬼”绕过机构内控,向客户兜售非银行发行或未经银行核准代理的理财产品,乃至各类非法的“假理财产品”。此类产品一旦“爆雷”,不仅会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更将累及银行声誉,甚至会对整个银行业造成消极影响。
在此次投资者遭“飞单”事件中,作为被告的兴业银行被“挂上”热搜,“百万退休金”“血本无归”等敏感关键词较为吸睛,易激起网民讨论欲。从舆论反馈来看,多数网民能够厘清员工行为与银行行为之间的差别,指出热搜词条有“标题党”之嫌,理性探讨银行是否应为其员工的私下违规行为负责。但以如此形式登上热搜榜难免会对兴业银行形象造成一定损害,对该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带来挑战。
缓解银行业理财“飞单”顽瘴痼疾,从源头上减少相关声誉风险隐患还需多方共同努力。对金融机构而言,应持续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员工行为合规检查力度;做好金融消费者风险提示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尽力破解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银行还可进一步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充分捕捉舆论诉求。对监管部门而言,需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员工严惩不贷,提高其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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