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更要对家暴说“不”
近日,话题“是否家暴成酒泉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登上网络热搜榜。据报道,甘肃酒泉多部门共同制定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消息一出,网友纷纷点赞。有网友说:“挺好的,如果党员干部队伍作风不正,怎么服务好人民群众?支持正风正纪!”
乍看起来,家暴跟干部选拔任用八竿子挨不着边,干部选拔任用凭什么要看是否存在家暴?但稍一思考便知,是否家暴成酒泉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既有据,也可行。
其一,身为党员干部,不能违反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家暴,显然违反家庭美德,也就是说,这样的党员干部是违反党纪的,不该提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如果该承担的义务不承担,该履行的责任不履行,是该受到政务处分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样的公职人员没有资格获得提拔。
更重要的是,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简言之,家暴涉嫌违法犯罪。当一名干部实施家庭暴力,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还有什么资格想着升迁?
其实,无需讲太多法理、道理,仅从情理看,如果一名干部在家里一身戾气,整天对家人拳打脚踢,很难不把这种戾气带给工作中;如果一个人在家里就道德败坏,践踏法律,在工作中能指望他严格遵纪守法吗?
一句话,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法事”。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民众,只要违法犯罪,就要受到处理。只要这名干部家暴了,干部的工作就保不住了,也谈不上提拔。
其实,酒泉制定的这个方案,并不是将干部提拔与家暴直接挂钩,而是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即便如此,这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体现了对家暴的零容忍,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呵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一做法都值得肯定,也值得推广。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广大党员干部都要知敬畏、明底线,对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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