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互联互通是互联网本质和初心
在QQ音乐主动放弃独家版权这一标志性事件之后,又有一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即将被解决。有消息称,工信部信管局日前正在加快推动网络平台之间按照标准解除屏蔽,实现互联互通。
这意味着,在淘宝、天猫无法使用微信支付,在微信上无法分享淘宝链接和抖音视频,在百度上无法搜到淘宝网店等一系列网民在日常使用App过程中遇到的不方便的问题,都将可能迎刃而解。
超级App之间的相互屏蔽,已经成为使用移动互联网过程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消费者从切身体验出发,已经表达了自身的态度:8月10日,《中国消费者报》一篇调查显示,对于“平台封禁带来的问题是否会对您(您的客户)的选择产生影响”这一问题,超过九成受访者表示会产生影响,其中受访消费者的选择率为90.18%,受访商户的选择率为91.35%。
来自经济学界、法学界、互联网行业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则从各自专业角度解析了平台相互之间封禁、屏蔽这一现象,普遍认为此种现象对企业竞争、经济效率起到负面作用,同时也伤害了用户体验;互联互通才符合互联网的开放本质,有利于行业长期发展。
相互屏蔽限制竞争,降低经济效率
在相关研讨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认为,平台企业实施封禁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自我优待”行为,很可能将下游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即使无法将对方彻底挤出,也可以对其的质量和利润进行打压,使得下游竞争对手失去向上游扩展的可能。
此外,“自我优待”可能会遏制竞争对手在下游市场的创新动力。比如,在电商领域,对平台内市场数据的全面控制,使得平台经营者的自营零售业务比竞争对手而言,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这会遏制竞争对手的创新动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同样认为,超级平台实施封禁行为会产生“竞争者损害”。这在反垄断法中有相对成熟的一套理论,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逻辑下,其对竞争者的损害主要体现为排他效应,或者说会造成封锁竞争对手的效果。
“这种封锁效果在不同行为中的体现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原料封锁,有的是客户封锁,而在(互联网)封禁行为中,实际上是一个流量通道的封锁。”焦海涛认为,所谓“流量通道”,主要指很多平台在数字经济中扮演了“守门人”的角色,是平台上其他主体接触终端用户的通道,平台实施封禁行为就相当于关闭或限制了这条通道。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吕本富总结称,平台之间的这种相互封禁行为,会降低、损耗经济效率。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大晓同样认为,此种行为不利于市场竞争,打击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从法律上,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当前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新型基础设施”。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葛江虬指出,由于超级平台的数字基础设施属性,就要求基础设施提供者必须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利益分配上尽可能保持中立性,不能对其他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
“封杀”“二选一”损害消费者利益
除了“竞争者损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指出,超级平台实施封禁行为还会产生“用户损害”。
“用户损害”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将大型企业之间竞争成本,强加于用户身上。“用户的重要性会导致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有时会针对用户实施,也就是说,本来是为了对付竞争对手,但不直接面对,而是面对用户。”
“超级平台应以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先。”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认为,从全球视野上来看,欧盟、美国的反垄断立法都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而后再考虑市场竞争机制。他强调,反垄断立法以“人的尊严”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超级平台发展也应关注人的基本生存价值。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吕本富举了一个具体例子。“我在微信分享视频链接,你不让分享出去,或者说我必须复制这个链接,退出微信,重新打开抖音,粘贴,才能到打开这条链接,这个过程中造成流量的浪费、用户的不便。”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剑表示,消费者在面对超大型平台时,是相对弱势的,处于“被控制、被选择、被决策”的境地。具体而言,“被平台规则控制、被平台信息限定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被迫同意,在一定情况下被自动决策。”
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在实施监督、进行索赔时将面临较大困难,比如某消费者在玩网络游戏存在违规行为,在平台进行处罚时,可能会同时封禁聊天账号,这就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陈剑指出,消费者权益在平台经济时代被弱化,需要特殊规则的保护。
什么样的特殊规则能够保护面对平台互联网企业的消费者权益?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立法。他指出,立法可以对大型平台企业施加开放平台、互联互通的义务,使得消费者的生活更为便捷,也为平台和商业用户创造更好的竞争环境。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本质和初心
大型平台相互屏蔽的乱象早就在监管层关注的视野之中。作为反垄断的执法部门,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强调应“严防网络平台企业实施系统封闭行为,确保生态开放共享”。
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将“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该稿第四章中明确表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初心。”数字经济智库高级研究员翁一在其财新专栏文章中,呼吁一些公共平台要勇于“壮士断腕”,履行开放互联与“平台治理”双管齐下的责任。
他指出,互联网公司应承担自建数字经济生态中的治理责任,更应承担起整个互联网生态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因此,封禁外链应有一定限度,即对违法信息传播应封禁,但不应排斥或者限制竞争对手的外链,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应一视同仁,而非区别对待。
翁一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分析称,互联互通将利好企业,同时也利好消费者。对中小商家的利好主要在于降低了其信息成本(取得交易对象信息与和交易对象进行信息交换所需的成本),从而提升其经营便利性,降低了跨平台推广的成本。
对于C端来说,互联互通给予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的便利,就是降低其搜寻成本(商品信息与交易对象信息的搜集),使他们能够像年轻人一样徜徉在互联网的海洋里。
总体而言,互联互通意味着降低交易成本和扩大选择范围,进而促使平台和企业加剧竞争,又反过来促进消费者的利益,如此方能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繁荣。(记者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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