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疫情期间的歧视问题需要对症下药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给人民群众生活、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些歧视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有的新冠肺炎康复者被排挤,部分湖北人住宿问题难以解决,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遭受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歧视,甚至找不到工作;有的一直居住在外地、疫情期间未回湖北的湖北籍人也受到影响。
统计性歧视是当前疫情期间歧视的主要表现和根源
歧视的产生,无外乎两种原因:其一是对特定人群在心理上存在厌恶,基于喜好对特定人群产生歧视,即偏好性歧视;其二是在统计上,特定人群有不同于其他人群的统计特征,基于统计特征对特定人群产生歧视,即统计性歧视。
从目前疫情期间对新冠肺炎康复患者和湖北等疫区人员的歧视看,统计性歧视歧视是根源。湖北是疫情的重灾区,同时有病例表明新冠肺炎康复者存在复发的可能,这说明这两类人群在新冠肺炎肺炎传染的风险上确实比其他人群高。如果无法确定这两类人群中个人传染风险的确切情况,有的社区、企业就会基于这两类人群的平均风险程度采取行动。
以湖北人求职为例,企业无外乎采取一视同仁和歧视两种态度,可能的结果有四种:1、招聘湖北人、无传染发生,企业和湖北人都受益;2、招聘湖北人、发生传染,企业因停产和员工隔离受损、湖北人受益;3、不招聘湖北人、无传染发生,企业受益、湖北人受损;4、不招聘湖北人、传染发生,企业因停产和员工隔离受损、湖北人也受损。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缺乏县域和个人风险的确切信息,会认为湖北是此次疫情的重灾区,来自湖北的人传染风险的程度较高,情形2发生的概率大于情形4,情形3发生的概率大于情形1,因此导致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湖北人的歧视。这就是湖北等疫区人员受到歧视的根源。时有发生的个人对与疫情相关的信息误报、瞒报等行为加深了个人、社区和企业的不信任,企业对个人自报的风险信息持怀疑态度,这进一步加剧了歧视现象。
破解疫情期间的歧视行为,需要从上述根源入手,采取科学、务实的态度和方法,对症下药。
采取科学手段、确定县域和个人风险指数,减少新冠肺炎传染风险信息过粗及信息不完全带来的歧视
政府应加速推进县域风险等级的科学划分,确定全国统一的划分标准,使县域风险等级在全国范围内一致和可比,把传染风险指数细化到县级。
总结杭州市实行“人员一码通”的经验:绿码者在全市域内亮码通行;黄码者要进行7天以内的集中或居家隔离,在连续申报健康打卡不超过7天正常后将转为绿码;红码者要实施14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在连续申报健康打卡14天正常后将转为绿码,制定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的“一人一码通”,科学确定个人的风险等级。
这样可以使传染风险的信息更精准化,一方面利于疫情的防控,另外一方面使社区、企业等的决策基于更微观区域和个体层面的信息,减少新冠肺炎肺传染风险信息过粗和信息不完全带来的歧视。
加强个人、社区和企业之间的互信,使更精准的风险信息发挥作用
有了更精准的信息,还需要使社区和企业相信这些信息、基于这些更精准的信息做出合理的行动,这就需要加强个人、社区和企业之间的互信。
可提高发布县域风险等级划分等级的政府级别,增强相关信息的权威性,扩大其传播范围;合理规划人员跨县流动的路线,尽量避免低风险区的人员穿越高风险区流动;在有条件的长途交通工具上,例如火车列车上可对应来自不同县域风险等级的乘客设立车厢。
实行政府主导的“人员一码通”,用政府的信誉作背书,这样权威性高,有利于促进相关各方的互信;严格执行新冠肺炎康复者出院后居家隔离14天的措施,打消社区的疑虑,减少疾病复发带来的传染风险。
按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虚报病情、行程和隔离情况等信息的人员责任,减少个人层面风险信息的误差,提高个人自报信息的可信度,增强社区和企业对个人的信任度。
合理划分责任和分担费用、推出复工复产保险业务,采取激励相容的机制消除歧视
现阶段,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是两条重要的战线。在复工复产过程中,要科学划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传染的责任,个人、企业、市场和政府合理分担传染带来的损失,打消企业和员工的顾虑,促进复工复产,减少乃至消除复工复产中对特定人群的歧视。
与员工个人风险信息相关的责任应该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责。政府要做好全国一致可比的县域风险指数、出台全国范围内的“人员一码通”确定员工个人的风险;企业可通过大数据,例如通信公司查询员工过去一段时间的行程、返厂工作的路线;员工应如实回答个人行程、接触史、家庭成员情况等信息。
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传染时,发生的治疗、隔离、员工工资等的费用和企业停产的损失,除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外,还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引导保险公司推出复工复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根据精算确定公允的保费水平;在保险产品中合理划分企业应该负担的损失部分,以减少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保费水平不得依据员工来源地的不同而不同,以避免造成对特定来源地员工的歧视。
(作者:赵忠,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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